[法] 埃米尔•布特米([译] 李光祥),“第二篇:美国宪法之渊源和精神”,《斗争与妥协: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8),第79-187页。
Emile Boutmy, Studies in Constitutional Law: France-England-United State (New York: Macmillan and Co., 1891).
第二篇 美国宪法之渊源和精神
法国人对美国宪法的误读之处:
- 美国宪法前八个修正案虽被称为“权利法案”,但并非以天赋自由与平等的名义,将这些权利奉为神圣不可侵犯,而是防止“联邦”(总统与国会)这个外来主权者的侵犯而订立的保障条款(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..…),是为维护“州权”作出的权限划分;
- 法国人习惯于把立法者设立的权利视为一个公民固有的属性,可诉求于任何性质或层次的权力机构,故约束中央机构的法律也应当约束地方机构,这种思维定势是中央集权的、单一制的宪法下形成的,并无法解释美国宪法的州权保留(联邦最高法院无法在宗教、言论、集会、结社自由方面判各州法律违宪?);
- 联邦宪法只是美国宪法的一部分,各州宪法才是其最基础部分(托克维尔研究州宪法只是为联邦宪法的“去中心化”与地方自治辩护),联邦宪法是各州宪法的补充,各州宪法是联邦宪法运作的体现——如总统选举人、国会代表的选举方式与资格等问题。
- 不同于频繁变更、将所有细节变化都写入新宪法的法国宪政秩序,美国宪法的有不少补充性法律并不曾出现在制定法中:
- 构成:已获得承认的新解释、被反复使用的个别做法、获得认可的越权行为;
- 形式:记载于附属性文件中(“超宪法”文献),或为不成文的习惯法;
- 举例:总统的选举办法;
- 参议院特征与特权的变化:由行政会议(国务顾问)转型为国会第二院,主要任务从任命政府部长、选用驻外大使及条约的签订,到审议立法与财政事务,从保密性到开放性,但《议事规则》未曾修正;
- 众议院在财政事务上的优先权:从仅掌握征税提案权,到掌握全部财政提案权(预算、募捐、拨款等),但在财政事务上影响力下降,因为参议院与众议院发生分歧时产生联合委员会进行协调,其报告结论仅能全盘接受或拒绝而不能修订,出于议程紧迫只能妥协。
任何一部成文宪法,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一部不成文宪法。
David A. Strauss, ‘Constitution, Written and Otherwise’ (2000) 19 Law and Philosophy 451.
See also, Akhil R. Amar, America’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(Basic Books, 2012).
联邦宪法的结构性瑕疵:相比重建立法与行政之间冲突的英国宪法,三权分立并未避免、协调、化解冲突,反而挑起、激化冲突:
- 成熟、明智而稳健的立法行动:英国政府部长均为国会议员,了解政府的需要与困难,才更清楚需要立什么法,谨慎确保对所立法律负责;美国政府部长不得兼任国会议员,无法将动议变为议案并跟进,也不能用政府权威支持任何议案,也不能通过国会辩论消弭误解、修改措辞、或搁置违背立法目的的修订;
- 政府部长的任免权:英国的政府部长形式上由首相挑拣,实际为下议院推举,在内阁与议会产生意见冲突时,政府部长会辞职让位;而美国国会两院均无法扳倒政府部长,行政官员不依赖于国会而依赖于总统,只有参议院2/3弹劾才能使之退任。
重点参考文献
- Joseph Story (1779-1845), Commentari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.
- Thomas M. Cooley (1824-1898), A Treatise on the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which Rest Upon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States of the American Union.
- James Williams (1863),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odel Republic.
- J. Franklin Jameson (1859-1937),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Constitutional and Political History of the States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