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法] 埃米尔•布特米([译] 李光祥),“第一篇:英国宪法之起源和精神”,《斗争与妥协: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》(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8),第1-78页。
Emile Boutmy, Studies in Constitutional Law: France-England-United State (New York: Macmillan and Co., 1891).
第一篇 英国宪法之起源和精神
英国宪法“不成文”/未“法典化”的原因:
- 内容清晰、条理井然的分析性文本,容易招致无休止的争议与批判,也会受制于逻辑,即裁判机构对文本含义的裁决;
- 系统性构建等于作出承诺,创造足以应对及防范任何偶然情况的文本是不可能做到的,完美而完整的文本永远无法完成;
- 沉淀在历史浪潮里的宪法,混杂复杂的政治需求、多元的利益诉求、众多的对立势力,难以归拢到协调一致、各得其所;
- 不给咬文嚼字者和蓄意攻击者以把柄,不必害怕被找出漏洞、揭发悖论,并非随便一位普通百姓就能对宪法品头论足;
- 为各种社会力量提供自由竞争机会,不给任何一派势力可乘之机,越过划定的界限,动摇整个宪法建筑的地基和主体。
不同于法国宪法的简洁与一致,英国公法极具多样性,刻意避免统一的规范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则,对归统与简化处处提防。
英国宪法的渊源(与其本质特征、调整范畴、指导精神):
- 条约: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签订条约后融合成一个主权国家;
- 1707年与苏格兰的联合法令——苏格兰议会立法 + 英格兰议会立法,均由安娜女王签署;
- 1800年与爱尔兰的联合法令:爱尔兰正式放弃争取民族独立;
- 1858年关于在印度建立更有效政府的条例(印度只有“准主权”):东印度公司放弃自治权;
- 准条约:与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等文明程度较高殖民地主动分裂,创造半独立国家;
- 制定宪法、设立议会、引入选举、建立负责制政府(对议会负责);
- 仅在行政总督、外交和高等上诉庭与英国保留关系,但放弃了殖民地事务中的否决权;
- 驻兵逐步撤离殖民地,将防务保留给当地政府(预备面临战争威胁时的盟友);
- 不保留对无主土地所有权,和强制征收土地的权力,也无权干涉税收调整。
- 先例和习惯(普通法):
- 形式:“不成文”,未出现在国会立法中,记载在司法判决书、权威报告、律师意见中,经年累月的使用,获得国家权力和公共意见的接受或默认;
- 内容:有关机构、特权、主要政治力量(政府、内阁、上下议院)之间的关系和互动等方面规定;
- 特权的保留(失效而未废除):出现公共意见与利益诉求时,特权可以被激活,用来处理和化解难题,或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,而整个宪法秩序不会受到冲击——枢密院、教士会议;
- 特征:总是处在运动和振荡状态,格外灵活善变,其稳固性源于自身的弹性,曲而不折;
- 目的:将主要政治权力的互动保留在不确定、流动状态,宪法任何重大变动、权力的重新分配与发展,都能几乎不留痕迹地完成;
- 理念:相信事物的内在动力,相信公共精神与大众意见;相信政治习惯无需制定法维护,相信政治机构受制于传统与公众舆论,不会轻易动用权力镇压个人自由,即便使用也会达成妥协而非专断;
- 协议:由国会三方(国王与上下议院)共同制定,限制王权;国王身份为缔约一方,而非国会组成部分;
- 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(Magna Carta)- 约翰王(King John, 1166-1216):贵族与国王谈判签署,是国王的妥协——执行保障精心设计而明确;
- 保护个人自由,并对侵犯个人自由者进行检控和审判;
- 募捐或征收兵役税必须经过国王平民议会同意;
- 成立贵族联盟(永久机构),成员遴选产生,负责监督和指导国王朝政;
- 1689年的《权利法案》(Bill of Rights)- 詹姆斯二世(James II, 1633-1701):作为继承王位的邀请的附加限制条件与授权——革命性文件,缺乏科学的保障机制;
- 国王无权搁置法律或放弃执行法律;无权设立特别审判机构,或强加高额罚款;
- 不得限制臣民的请愿权,不得限制国会里的言论自由,不得干涉国会的选举;
- 重申无国会同意,国王不得征税,也不得拥有常备军队;
- 但是未提出出版自由与宗教自由,允许出版受到审查;
- 赋予人民诉诸武力造反的“抵抗权”- 撒彻维罗尔案;
- 1700年的《王位继承法》- 威廉三世(William III):国会两院通过,国王自愿签署,旧国王不受其约束,新国王不得有异议;
- 废除内阁实权;
- 国王无法阻止弹劾;
- 法官不能被免职;
- 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(Magna Carta)- 约翰王(King John, 1166-1216):贵族与国王谈判签署,是国王的妥协——执行保障精心设计而明确;
- 制定法:通过国会两院制定并获得国王签署的法律,宪法并不高于一般法律,其制定、修改与废除也无需特别程序;
- 《权利宣言》转化为《权利法案》:为权利提供具体法律保障——宗教自由、出版自由、结社权、集会权、选举权(先前由普通法调整)。
英法宪法精神之比较:
- 英国人尊重传统与历史渊源,沉稳审慎,面对争议追根溯源,诉诸历史传统;法国人热衷于追求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,面对争议开展哲学探讨,诉诸理性与人性恻隐之心;
- “原有契约”并不同于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,宣称的都是一些具体特定、植根历史、毋庸置疑的权利;“与生俱来的权利”并非自然法赋予人类的共同权利,而是英国人特有的特权,充满民族骄傲;
- 英国宪法的灵魂是历史传承,依据的是民族生活的过往先例;法国宪法的灵魂则是一个理想的人类共同体,追求大而全的完整体系与宏伟蓝图,各部分相互配合,协调运转。
英国宪法的三大特征:
- 曾经具有些革命性因素,但这种革命精神融入了历史传统,化作世代相传的权利;
- 未进行法典化,大多不成文,地位与一般法律无异,政治权力的流动无需通过修宪完成;
- 由人民而非制度设计看护国家体制,注重习惯的力量与公共精神的智慧。
重点参考文献
- William Blackstone (1734-1780), 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.
- Henry Hallam (1777-1859), The Constitution History of England.
- Thomas B. Macaulay (1800-1859), 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Accession to James the Second.
- William Stubbs (1825-1901), 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 in Its Origin and Development.
- William Stubbs (1825-1901), Select Charters and Other Illustrations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.
- Albert V. Dicey (1835-1922),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.
- William R. Anson (1843-1914), Law and Custom of the Constitution.